返回

闪回回闪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五十八(2/2)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此时的何深正在九盘山镇的清风寺,接到女儿电话后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得知女儿也在吴城,便约她第二天来九盘山镇看他,见面再叙。

    何深一直没有离开仿古建筑施工领域,早年间遭遇家庭变故,解散了施工队并倾尽家财,这些年事业又有起色,凭着过硬的专业技术担任工程顾问指导,工作多到接不过来。各个地方都忙着拆旧建新,把真正的古建筑拆掉,然后建设新的仿古建筑,各种“古镇”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原住民都被驱离,这些所谓古镇大同小异,商家们全都卖着从义乌批发回来的旅游纪念品,所不同的只有古镇名字,即便如此,容易知足的游客们也乐此不疲只管上车睡觉下车拍照。

    清风寺的建设委托方是一个女富婆,名叫王思珍,当有人介绍他们认识之后,他很好奇王思珍为什么想建一所寺庙。

    “因为我是九盘山人,总想为九盘山人做点什么!”

    王思珍说的话很官方,就像是在接受媒体采访一样。不过,何深并不是小孩子,“别小看一座庙,一年下来赚个几百万那跟玩似的。”

    “哈哈!看来我们英雄所见略同,如果可能的话,我愿意与你合作。”王思珍彼时已成为一个真正精明的商人,当她敏锐的嗅觉发现投资庙宇可以长期获利的时候,就开始谋划了,她通过吴城民宗局的一位干部介绍认识了何深,没想到何深一见面就说出了她最想听到的话。

    承包寺庙在某些地方变成一门生意,具体起始时期不可考,这是一门不要技术,不要厂房的生意,靠别人的信仰赚钱。出资人与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后,可以拥有一定期限内的寺庙管理经营权,向管理部门交纳承包费用,再通过香火等收入赚取利润。

    承包寺庙后怎么赚钱呢?很简单!一靠香火钱或雇佣一些所谓“大师”为游客解签占卜或做法事赚钱,擅长忽悠的“大师”为游客攘灾解厄的香价少说也要一两百元一炷,更有成千上万元的天价香。有些“大师”眼力精准,凭衣着打扮就能判断出游人中的富贵客,经常以其与佛有缘的理由留下他们,称他们恐有血光之灾,诱骗其多捐钱行善以求化解,十之八九会得手;二靠收取捐款,在庙宇建设过程中,光收取企业主和乡民的捐款就可达几十万元上百万,而实际建设用款却用不了这么多;三靠门票。

    这种事政府部门不知道吗?当然知道!早在1994年,当时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就发布了《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领导不能以任何理由支持、参与乱建庙宇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搞“租赁承包”等。2012年10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0部门又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严格制止当前寺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的现象,但鉴于寺庙宫观的强大“吸金”能力,这些通知要求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效力呢?这完全取决于各个地方的具体法制环境。

    王思珍打算投资寺庙,第一时间想好了建设地点,那是一个她熟悉的地方,在九盘山镇贾庄村,离市镇不远有处废弃的鸡血石矿厂,从民国时开采几十年,之后资源耗尽荒废了,留下一大片乱石岗百无一用,既不能种树也不能种田,王思珍的如意算盘是免费租下这片乱石岗,自己出资先行开建,然后靠募捐完成后期建设,再跟民宗局拿下30年经营权,这样既消灭了乱石岗又有了一台“自动取款机”,两全其美!另外,九盘山镇的风景在吴城得天独厚,单靠几万九盘山镇的乡民就可以喂饱寺院,另外还可以吸引吴城市区的信众游客,想不赚钱都难。另外,相比较建寺庙,她更想让这乱石岗消失掉,是不是很荒谬的想法?因为她想阻止某场未知的灾难。

    王思珍很快与何深达成协议,王思珍占股7成,何深占股2成,还有1成给九盘山镇的领导。听说王思珍要在那块乱石岗建寺庙,贾庄村的干部和村民举双手赞成,对于他们来说这是积大德行大善的大好事,平常他们烧香拜佛得坐1个小时公交车去吴城市里的佛光寺,现在家门口有了寺庙不就方便了吗?另外,那片乱石岗什么用也没有,若能建成寺庙,以后能吸引游人香客,也顺道发展了贾庄村乃至九盘山镇的旅游产业,所以,贾庄村直接是免租金50年把那块地给了王思珍。

    王思珍负责筹资,何深负责组建队伍设计施工,事情远比想象的进展顺利,王思珍在熟识的企业家圈子里发起募捐后,筹集资金之易让王思珍瞠目。当然,这也归功于王思珍的筹资策划能忽悠,王思珍请专业策划公司设计了一组文案,说据史料记载,禅宗三祖僧璨禅师,曾在吴城清风寺传经讲法,并在九盘山游历过。这当然都是策划公司杜撰胡编的,之所以杜撰三祖僧璨禅师,是因为史料里有关他的姓氏及籍贯均不详。史料只记载,他最初以白衣的身份拜谒了北方前来舒州司空山(今安徽岳西县西南店前镇)避难的二祖慧可祖师,并得到祖师的点拨、印可和传法,成为禅宗的三祖。

    有了禅宗三祖做幌子,这要复建的清风寺俨然有禅宗祖庭的地位,捐多少可以享受石碑刻名,捐多少可以享受诵经多少年祈福平安健康……谁说中国人没有信仰呢?肯定是有的,不然王思珍的募款怎么会那么容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