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鼓与呼 假种 子 3 受理此案(1/2)
3.受理此案
很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随后,我又写出报道,主题是“种苗公司不服省消协调解,尚店农民上告法院再讨公道”;副题是“聊城市中级法院立案并表示将尽快审理”。此文排版在“社会新闻”栏目里,并标注有“跟踪报道”。
为了使该事件客观全面地展现给读者,现将该报道节选如下:
被古渡市尚店乡4300户农民指控为售假害农的济南市某蔬菜种苗公司,5月8日表示,不同意省消协投诉中心的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受害农民只好上告法院讨取公道。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3日受理了此案,并表示,要尽快依法审理此案。
尚店乡4300户农民因种植济南市某蔬菜种苗公司出售的劣质“美国黄皮502”圆葱种,造成4650亩地绝产,农民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60万元。农民因此向该公司索赔。在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农民投诉到省消协。省消协投诉中心受理后,先后三次通知该公司到省消协投诉中心说明情况,但该公司均未来人。4月7日,省消协投诉中心委托农业部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选派专家到古渡市尚店乡实地调查鉴定“美国黄皮502”圆葱死苗的原因,并作出原因分析报告(本报对此事曾作连续报道)。
在出来检验报告后,5月8日省消协又约双方进行调解,济南市某蔬菜种苗公司代表对索赔问题不做任何回答。在省消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提出违法经营的问题后,对方称自己并不是法人代表,无权回答问题,表示回去给主管部门和法人汇报后再将态度告知省消协。下午4点多钟,该公司有关负责人打电话通知省消协,种苗公司不同意调解,致使调解失败。在这种情况下,省消协投诉中心出具了如下证明:
济南市某蔬菜种苗公司所经营的“美国黄皮502”圆葱种存在以下问题:一、包装不合格,违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二、未附有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违背“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三、经销种子时主动推荐,没提供种植的限制条件和注意事项。四、对该批种子,经办人对其不良质量有所了解。
5月12日,尚店乡受害农民代表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日下午该法院宣布立案,并表示,将集中精力,公正执法。
两天后,我刚走进办公室,桌子上的电话铃就响了,报社王主任告诉我:“老徐呀,你马上到我办公室里来一趟。”当我走进王主任的办公室还没坐稳,报社副总编辑就打来电话,让王主任和我一起到他的办公室。
一进副总编的办公室,副总编对坐在沙发上的两人介绍道:“这两位是济南市蔬菜局的同志,特意来了解尚店乡圆葱案的相关情况。这位是采写这组报道的记者徐少林,这位是编发这组报道的编辑王元宏,他们对情况最熟悉,有什么意见互相交流一下吧。”
蔬菜局的那两位负责同志站起身,与我们握了手,连声说:“谢谢记者和编辑,你们的报道我们都看了,市里的领导非常重视,我们局非常重视。”
我向他们汇报了有关情况,他们告诉,济南市政府分管领导对此事极为重视,看过报道后,随即派一名副秘书长到市蔬菜局传达意见,责成蔬菜局认真对待这一问题。
此次见面后的第二天,我接到济南市蔬菜局的《关于蔬菜种子纠纷的意见》。该意见表示,政府部门的职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农民的利益是我们一向坚持的工作原则,任何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并表示要实事求是,绝不护短,不管是经营单位还是个人,谁销售假蔬菜种子,坑农害农,都要严肃处理。另外强调,要依法办事,尊重科学,要通过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分清种子的真假,依据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等等。
我及时将此情况向报社王主任进行了汇报,又电话告知徐秋林。徐秋林高兴之余,又针对上述《意见》中的“另外强调,要依法办事,尊重科学,要通过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分清种子的真假,依据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提出那个一直纠缠不清的问题,并忧虑道:“种子的鉴定不是一句话,要进行试种,今年种下去明年才能见分晓。从行文角度而言,这个《意见》很公正,可是对那些靠天时吃饭的菜农们就难说公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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